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赣0102财保915号
申请人福建省旭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6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南昌世茂新发展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6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名下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廖如荣
书记员 李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