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三明市交通建设有限公司

福建省三明市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廖者腾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403民初893号
原告:福建省三明市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工业中路1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001555947049。
法定代表人:程聪,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文怀,福建枫桦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男,1977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泰宁县。
被告:福建省大金湖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泰宁县东洲路65-1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9660387626H。
法定代表人:陈胜平,执行董事。
第三人:黄辉,男,1961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泰宁县。
原告福建省三明市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大金湖典当有限公司、第三人黄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原告福建省三明市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省三明市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以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诉,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省三明市交通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900元,减半收取计595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6210元,由福建省三明市交通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周永熙
审 判 员  吴义忠
人民陪审员  严秀兰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法官 助理  潘丽萍
书 记 员  李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