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902民初172号
原告:***,男,1947年3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启华,福建子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小青,福建子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福建省三明市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工业中路1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001555947049。
法定代表人:程聪。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三明市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65元,减半收取计1132.50元,由***负担。
审判员 王 翔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何喜娟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