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三明市交通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福建省三明市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902民初172号
原告:***,男,1947年3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启华,福建子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小青,福建子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福建省三明市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工业中路1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001555947049。
法定代表人:程聪。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三明市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65元,减半收取计1132.50元,由***负担。
审判员 王 翔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何喜娟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