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清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9)闽0181执2339号
申请执行人福清市一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绿金纸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闽01民初203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福清市一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工程款人民币10580064元及相应利息,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7日作出(2018)闽01执1340号之一执行裁定,将本案指定由本院执行。本院于2019年5月8日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绿金纸业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及向本院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义务。
在执行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法院司法查控系统,福清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对被执行人绿金纸业集团有限公司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互联网银行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绿金纸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辆已被本院另案查封,其中不动产、机器设备现正在处置中;被执行人绿金纸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另查明,本案被执行人绿金纸业集团有限公司与(2018)闽0181执3026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绿金纸业集团有限公司相同。
本院认为,上述案件被执行人相同,且执行标的均为金钱债务,可以合并执行,本案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应当依法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李述乐
执行员 姚忠煜
执行员 陈宇波
书记员 吴艳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