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181民初5539号
原告:厦门和实**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七星西路178号第十三层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MA322MKA4N。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厦门)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厦门)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清市港头镇港头路锦江花园7号楼9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81553245075G。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淑琼,******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福清市一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玉屏街道江滨路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81154903042H。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全,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和实**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福清市一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和实**投资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和实**投资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和实**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746,减半收取5873元,由原告厦门和实**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已交)。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