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清市一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清市一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181民初5539号 原告:厦门和实**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七星西路178号第十三层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MA322MKA4N。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厦门)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厦门)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清市港头镇港头路锦江花园7号楼9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81553245075G。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淑琼,******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福清市一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玉屏街道江滨路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81154903042H。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全,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和实**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福清市一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和实**投资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和实**投资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和实**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746,减半收取5873元,由原告厦门和实**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已交)。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