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981民初36号
原告:***,男,1988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沧州市沧县。
原告:**,男,1993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沧州市沧县。
原告:***,男,1986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沧州市沧县。
原告:***,男,1986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沧州市沧县。
原告:***,男,198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沧州市沧县。
原告:***,男,1989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泊头市。
原告:***,男,1989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沧州市沧县。
原告:***,男,1979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沧县。
原告:**,男,1986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沧县。
原告:***,男,1981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泊头市。
原告:***,男,1985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沧州沧县。
原告:***,男,1980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泊头市。
原告:***,男,1989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沧州市沧县。
原告:**,男,198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沧州市沧县。
原告:李文强,男,198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职业,住沧州市沧县。
原告:***,男,198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泊头市。
被告:福清市一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玉屏街道江滨路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81154903042H。
法定代表人:***
被告:**同,男,198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泊头市。
原告**、***、***、***、***、***、***、***、**、***、***、***、***、**、李文强、***与被告福清市一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原告**、***、***、***、***、***、***、***、**、***、***、***、***、**、李文强、***于2022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告福清市一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同银行存款23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保单为原告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福清市一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同的银行存款23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