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82民初5450号
原告:***市港晨纺织印染机械厂,住所地江苏省***市泗港镇善港村。
投资人:***,该厂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无锡融创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楝泽路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北**25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海鹰路6号院30号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八字桥路1919号2幢8层。
法定代表人:李文中。
被告:上海豫宏(金湖)防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金湖县涂沟镇工业集中区富强路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苏金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金湖县健康路3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楚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湖县六环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金湖县工园路32号。
法定代表人:**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楚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市***新善机械配件厂,住所地江苏省***市***善港村西区(友成高新材料有限公司内)。
经营者:**建。
原告***市港晨纺织印染机械厂与被告无锡融创城投资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豫宏(金湖)防水科技有限公司、江苏金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金湖县六环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市***新善机械配件厂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6日立案,原告***市港晨纺织印染机械厂于2022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市港晨纺织印染机械厂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市港晨纺织印染机械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400元、保全费3020元,合计7420元,由原告***市港晨纺织印染机械厂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朱 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