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5民初103431号之一
原告:上***(金湖)防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4年10月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
被告:年昱谚,女,1966年8月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
上述二被告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金湖)防水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年昱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日立案。原告上***(金湖)防水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金湖)防水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金湖)防水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财产保全费2,710元,均由原告上***(金湖)防水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曹 静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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