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豫宏(金湖)防水科技有限公司

潍坊市兰花王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上***(金湖)防水科技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783执保915号 申请保全人:潍坊市兰花王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台头镇大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X31869382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保全人:上***(金湖)防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金湖县涂沟镇工业集中区富强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31330958334N。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保全人潍坊市兰花王防水材料有限公司被保全人上***(金湖)防水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于2022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作出(2022)鲁0783民初3033号民事裁定,冻结被保全人银行账户存款110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该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上***(金湖)防水科技有限公司一案账户存款1100000或查封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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