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豫宏(金湖)防水科技有限公司、安徽乾安贸易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特殊程序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802执保245号
申请人:上海豫宏(金湖)防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金湖县涂沟镇工业集中区富强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31330958334N。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安徽乾安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庆市迎江区龙狮乡皖江大道77号绿地紫峰大厦B座3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MA2RG7J02C。
法定代表人:**花。
被申请人:安徽伟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庆市迎江区龙狮乡皖江大道77号绿地紫峰大厦B座3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6973534540。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上海豫宏(金湖)防水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乾安贸易有限公司、安徽伟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上海豫宏(金湖)防水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安徽乾安贸易有限公司、安徽伟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并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上海豫宏(金湖)防水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乾安贸易有限公司、安徽伟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执行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汪 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