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福尔成电气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福尔成电气实业有限公司与深圳新巨电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金隆漂染有限公司、深圳市恒裕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304民初5449号
原告深圳市福尔成电气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郑亦工。
代理人陈巍巍,广东融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人曹进,广东耀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新巨电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张博华。
被告深圳金隆漂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孙家俊。
委托诉讼代理人连雪霞,广东雄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军,广东立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恒裕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龚俊龙。
委托诉讼代理人连雪霞,广东雄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军,广东立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福尔成电气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新巨电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金隆漂染有限公司、深圳市恒裕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日将诉讼请求金额减少至10万元,并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福尔成电气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8098元(原告已预交),就原告减少诉讼请求部分收取的受理费15798,本院予以退还原告;剩余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霍 云 波
人民陪审员 刘 紫 薇
人民陪审员 钟 惠 强
二〇一七年八月八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曹婉(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