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0306执保1928号
申请人深圳市奥斯特电气技术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光明新区,组织机构代码76xx9-1。
法定代表人李海群。
委托代理人张志良、廖晓斌,北京市xx(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福尔成电气实业有限公司,住址深圳市龙岗区xx,组织机构代码27xx85。
法定代表人郑亦工。
申请人深圳市奥斯特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市福尔成电气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受理案号:(2016)粤0306财保772号】,请求本院保全被申请人深圳市福尔成电气实业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641090.19元的财产,并由深圳市汇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保函作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保全被申请人深圳市福尔成电气实业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641090.19元的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或申请人仲裁,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王 李 娜
审判员 刘 妍
审判员 黄 蕾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郭绵慧(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