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粤0306执18433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奥斯特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红星社区第四工业区第十三栋-楼,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403007691711914。
法定代表人李海群。
被执行人深圳市福尔成电气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平湖镇辅城坳工业区凤岐路4号,组织机构代码27930278-5。
法定代表人郑亦工。
被执行人郑亦工,男,汉族,1953年7月15日出生,住址浙江省建德市。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奥斯特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福尔成电气实业有限公司、郑亦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0306民初1775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深圳市福尔成电气实业有限公司、郑亦工的银行存款(以人民币383385.33元及利息为限);不足部分,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杨丽莉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吴瑞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