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福尔成电气实业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惠阳法新民初字第3221号
原告***,男,汉族,1958年9月7日出生,住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区。
委托代理人黄百雄,广东方正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5年3月8日出生,住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
委托代理人徐立明,男,汉族,1948年7月24日出生,住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
第三人梁灶贤,男,汉族,1968年10月29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第三人深圳市福尔成电气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平湖镇辅城坳工业区风歧路4号。
法定代表人郑亦工。
委托代理人郑广辉,该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第三人梁灶贤与深圳市福尔成电气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属于当事人自由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650元(原告***已预交),按规定减半收取28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潘伟雄
审判员  黄振声
审判员  邹思友
二〇一七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骆瑜雯
刘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