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福尔成电气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奥斯特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福尔成电气实业有限公司、某某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粤0306执保678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奥斯特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红星社区第四工业区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691711914。
法定代表人李海群。
被执行人深圳市福尔成电气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平湖镇辅城坳工业区凤岐路**组织机构代码279302785。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53年7月15日出生,户籍地址浙江省建德市。
上述当事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受理,案号为(2017)粤0306民初1775号,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为此提供了担保,请求本院查封被执行人价值641090.19元的财产,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调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深圳市福尔成电气实业有限公司的查封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深圳市福尔成电气实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分行44×××3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41090.19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李晓霞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陈 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