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福尔成电气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奥斯特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福尔成电气实业有限公司、某某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粤0306执1843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奥斯特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红星社区第四工业区第十三栋—楼,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403007691711914。
法定代表人李海群。
被执行人深圳市福尔成电气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平湖镇辅城坳工业区凤岐路4号,组织机构代码27930278-5。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53年7月15日出生,住址浙江省建德市。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奥斯特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福尔成电气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0306民初177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返还货款人民币496600元及利息、受理费人民币5105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深圳市福尔成电气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中国银行深圳分行77×××80账户、中国建设银行55×××78账户,上述账户冻结期限为壹年,自2017年9月25日至2018年9月24为止;查封捷达牌粤B×××××车一辆,查封期限为贰年,自2017年9月29日至2019年9月28日为止。本院已扣划人民币15172.24元,扣除执行费127.57元后,剩余款项15044.67元作为执行款已全部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上述财产查封期限届满,如需续封,申请执行人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未提出申请或逾期提出申请,导致查封措施效力消灭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经查,本院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名单库、限制高消费,并做拘留手续。本院将上述执行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该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可以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持本裁定书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林满棠
审判员  李 柳
审判员  杨丽莉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黄婉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