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福尔成电气实业有限公司

緱圳市福尔成电气实业有限公司、星星精密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10民初5006号之三
原告:深圳市福尔成电气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平湖镇辅城坳工业区凤岐路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3027851。
法定代表人:郑亦工,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绪钟,广东安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星星精密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坪山街道江岭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837659767。
诉讼代表人:江西尚颂律师事务所,系萍乡星星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星星精密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实质合并重整一案管理人。
原告深圳市福尔成电气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星星精密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合法地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福尔成电气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2702元,合计2727元(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7846元、保全费2702元),由原告深圳市福尔成电气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原告深圳市福尔成电气实业有限公司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7821元,由本院予以退回。
审判员  杨爱华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佩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