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华北石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杨辰与河北华北石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杜维民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630民初407号
原告:杨辰,男,1990年6月1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宜川县居民,住宜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尧百祥,男,陕西屹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华北石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任丘市北。
法定代表人:金龙,男,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党委书记。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伦,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杜维民,男,1960年3月9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方正县村民,住该村。
原告杨辰与被告河北华北石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杜维民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3立案。原告杨辰于2022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辰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辰撤诉。
案件受理费256元,减半收取128元,由原告杨辰负担。
审判员  李媛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袁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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