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华北石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与河北华北石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河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7401民初1746号
原告:***,女,1978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盘锦市兴隆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治英(系原告丈夫),男,197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盘锦市兴隆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菲,辽宁锦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华北石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任丘市东北小征村北。
法定代表人:金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洋,辽宁辽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河北华北石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8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8元,减半269元,原告已预交,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张剑鸣
审 判 员 王小卫
审 判 员 余晓婷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张亮亮
书 记 员 张南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