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华北石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与河北华北石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630民初1033号 原告:***,男,197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宜川县居民,住该社区北大街4号。 被告:河北华北石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任丘市北。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任丘市。 原告***与被告河北华北石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761元,减半收取计1880.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袁娟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