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华北石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惠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粤5224民初57号 原告:***,男,1984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时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湖南省临湘市。 被告:河北华北石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任丘市东北小征村北。 法定代表人:**。 被告:天津大港油田恒亚石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大港油田二号院东千米桥南养殖场院内。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河北华北石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天津大港油田恒亚石油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书面撤诉申请书,称涉案建设工程项目的甲方已向原告支付涉案款项,现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故向本院申请撤诉。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原告系在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七日内提出撤诉申请,且原告未实际预交本案受理费,本院对本案受理费不予收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