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华北石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河北华北石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630民初1679号 原告:***,男,1989年2月15日出生,陕西省宜川县村民,现住宜川县。 被告:河北华北石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任丘市东北小征村北。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河北华北石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销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913元,减半收取计45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魏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