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乌审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内0626民初2757号
原告:****,男,汉族,1986年08月28日出生,个体,现住甘肃省宁县。
被告:河北华北石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0007401868246,住所地河北省任丘市东北小征村北。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诉被告河北华北石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于2023年12月11日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达格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