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华北石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河北华北石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乌审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内0626民初2634号 原告:马某某,女,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法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华北石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任丘市北小征村北。 法定代表人:金某。 第三人:许某某,女,汉族,现住河北省沧州市任丘市。 原告马某某诉被告河北华北石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原告马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原告马某某61,581元借款及利息27,711元,合计89,292元(以61,581元为本金,从2021年1月20日至2024年10月28日止,按照月利率1%计算利息。以61,581元为本金,从起诉之日至还清借款为止,按照月利率1%计算利息)。2、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20年11月15日,被告河北华北石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乌审旗一油建苏里格防腐厂经办人许某某以被告河北华北石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名义向原告借款61,581元,借款用途是用于乌审旗一油建苏里格防腐厂建设工人工资发放,并于当日写下借条一份。借条内容为:借条,借马某某人民币陆万壹仟伍佰捌拾壹元(61,581元),该款用于支付2020年10月份华油工建一油建苏里格防腐厂施工工人工费,借款期限2个月,因逾期未还,则从逾期2021年1月20日起支付利息,按月息1分计算,直至付清停止计息,借款人:河北华北石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一油建苏里格防腐厂(盖章单位:河北华北石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防腐保温分公司),经办人:许某某,2023年10月15日。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方至今未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尽快偿还借款本金61,581元及利息。望法院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2024年11月29日原告马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马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16.15元,保全费912.92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