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兴冠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广东兴冠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粤0306执449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7年11月21日出生,住址四川省安县。
被执行人广东兴冠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广东兴冠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03民终148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79861元及利息。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案号为(2018)粤0306执449号。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且已交纳案件受理费、本案执行费共2560元。申请执行人确认被执行人基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并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03民终1489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也已由被执行人缴纳,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03民终1489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