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兴冠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与广东兴冠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名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306民初3296号之一
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深南大道1003号大中华国际金融中心(东方新天地广场)A座20-21层。
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新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兴冠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创业2路298号得胜大厦4楼3A05。
法定代表人**。
被告深圳市名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南方国际广场D座1211。
法定代表人***。
被告深圳鑫汇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宝华大厦1201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合肥东亚电子技术研究所,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青年路78号东楼5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合肥汇安机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江路227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与被告广东兴冠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名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鑫汇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合肥东亚电子技术研究所、合肥汇安机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于2019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047元,减半收取15523.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王进媛
人民陪审员安秀平
人民陪审员高志军

二〇一九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