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507执697号
申请执行人汕头龙湖长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龙湖区金砂路**合信星湖城****和**101、201、102、202、103、203号铺面复式。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该司合规风险管理部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该司合规风险管理部职员。
被执行人广东金东海集团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金环南路****,住所地汕头市金环南路****大厦**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 font-family: **;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广东金东海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金环南路****大住所地汕头市金环南路****大厦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 font-family: **;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周壬旭。
被执行人周壬旭,男,汉族,1954年5月10日出生,住,住汕头市金平区/div>
被执行人***,女,汉族,1953年11月17日出生,住,住汕头市金平区/div>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3年10月2日出生,住,住深圳市宝安区/div>
被执行人***,女,汉族,1957年3月5日出生,住,住深圳市龙岗区/div>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9年7月26日出生,住,住汕头市金区/div>
被执行人***,女,汉族,1969年4月18日出生,住,住深圳市宝安区/div>
被执行人广东金东海集团超高强大管桩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汕头市礐石塔头/div>,住所地汕头市礐石塔头="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 font-family: **;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汕头龙湖长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金东海集团水利建设有限公司、广东金东海集团有限公司、周壬旭、***、***、***、***、***、广东金东海集团超高强大管桩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还款义务。本院遂裁定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2776492元,扣除执行费后将2746327元付还申请执行人汕头龙湖长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于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汕头龙湖长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7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请求撤回强制执行申请,并提交书面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粤0507执69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
执行员 ***
执行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