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陈顺金属门窗有限公司

原告苏州市陈顺金属门窗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众帮汽车维修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0506民初7271号
原告:苏州市**金属门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卫连。
委托诉讼代理人:阙华,苏州市姑苏区府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苏州众帮汽车维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华晓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松。
原告苏州市**金属门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苏州众帮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帮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杜荣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阙华,被告众帮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松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原、被告于2015年7月28日签订的租房合同;2.被告将坐落于苏州市吴中经济开发区澄湖路28号房屋(建筑面积2532.6平方米)腾空返还原告;3.被告支付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7月31日应付租金53728元,此后按644738元/年标准计算至房屋实际腾空返还之日的租金及房屋逾期占有使用费;4.被告支付2020年5月15日至2020年9月15日期间水费2805.8元、2020年8月5日至2020年10月5日电费19867元;5.判决被告支付租金滞纳金3223.69元;6.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7月28日,双方签订租房合同一份,约定原告将苏州市吴中经济开发区澄湖路28号房屋及相关附属设施出租给被告,双方就租期、租金标准及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未按约支付2020年下半年租金322369元,其多次催要无果,故其要求解除合同,诉至法院。
被告众帮公司辩称,其欠付2020年下半年租金属实,当时原告在大门处张贴了房屋拆迁通知,要求被告搬离,但原告拒绝与其进一步沟通拆迁细节等,故未缴纳房租。现原告在诉讼中明确涉案房屋尚未拆迁,即双方租赁事宜可以继续履行,其同意缴纳租金及欠付的水电费。由于原告的原因导致其未缴纳租金,故租金滞纳金不同意支付。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7月28日,出租方**公司(甲方)与众帮公司签订《租房合同》,甲方将位于苏州市吴中经济开发区澄湖路28号房屋及附属设施出租乙方,租期五年,自2015年12月31日至2020年12月30日,前四年年租金628000元,第五年租金708000元。租期届满,如乙方续租,在同等价格中优先。付款方式为签订合同时支付租房保证金30000元,如乙方不按照合同履行,甲方不退还保证金,乙方每半年支付一次房租,延期缴纳,则乙方应支付半年房租金的1%的滞纳金,如延期缴纳租金满30天,甲方有权收回房屋,不作任何赔偿。如乙方在合同期内单方终止合同,甲方不退保证金及当年度租金,装饰费用乙方自行承担,如甲方在合同租期内单方面终止合同,甲方需退还保证金及当年度的房屋租金,乙方的装饰费用由甲方承担。甲方允许乙方转租。在租期内,如遇政策性拆迁,乙方无条件服从搬迁,乙方的装饰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应退还乙方从甲方房屋搬出后多余房租费用,甲方应退还房屋保证金。水电费、清洁费按发票由乙方承担。落款处甲乙双方加盖公司公章,各自法定代表人签名。2016年12月30日,原、被告就租金调整达成协议,确定2020年租金为644738元。
2020年6月26日,原告在被告处张贴公告书,公告载明:我公司所在区域列入综合整治拆迁范围,现我公司于2020年6月26日接到政府部门通知,定于2020年8月30日前,我公司所在区域全部腾空被拆迁房屋,予以停水停电,全部清理完毕。现我公司按照合同约定,通知众帮公司从即日起无条件搬迁,到2020年8月30日前腾空所租赁房屋及附属设施,并交付房屋给我公司,搬迁结束,合同终止,逾期我公司按照规定予以停水停电,全部清理完成,逾期造成我公司各项损失(包括租金损失、合同规定的滞纳金、政府要求我公司承担的违约金、赔偿损失等)由众帮公司承担,众帮公司如有损失自行承担。针对上述公告书,被告于2020年7月6日向原告邮寄书面函件回复,函件主要内容为:贵司于2020年6月26日私自张贴拆迁公告书,并单方提出终止合同,导致我司及该物业内次承租人等人心不稳、情绪激动,鉴于贵司在毫无根据也未与我司协商一致情况下,突然提前终止合同,由此可见,贵司可能丧失继续履行租赁合同的能力,出于资金安全等角度考虑,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我司将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租赁合同付款义务,直至贵司就该物业拆迁等事宜与我司达成一致后再作处理。原告于次日签收该函件。原告于2020年8月4日向被告再次发出书面通知函,该通知函主要内容为:按照合同约定,贵司应当支付2020年下半年租金322369元,但贵司一直拖延支付,已构成违约,我司自2020年7月起一直催要,贵司未支付,现再次书面通知,希望贵司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7日内,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322369元,逾期,将依法解除合同,收回房屋,并由贵司赔偿其他经济损失,并不承担贵司任何损失,责任自负。2020年8月15日,被告针对上述函件向原告邮寄回函,回函主要内容为:我司同意配合贵司及政府相关部门进行拆迁,但我司一直未能收到贵司正面回应,希望贵司不要逃避责任,在收到本函之日起5日内以书面形式将具体合理、合法的动迁规划处置事宜及后续合同履行等事宜明确告知我司,并依法保障我司的合法权益,否则由此造成我司及次承租人的所有经济损失与法律责任由贵司承担。
审理中,被告向本院申请调取涉案房屋拆迁相关资料,后被告至拆迁部门了解,涉案房屋尚未与政府签订拆迁协议。原告于2020年10月12日第一次开庭时表示,目前尚未与拆迁部门签订拆迁协议。为此,被告表示,此前原告拒绝与其沟通,直到诉讼阶段才知晓涉案房屋尚未拆迁,双方的租赁合同目前无履行障碍。
鉴于被告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双方履行合同无事实和法律障碍,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庭审时向被告释明是否同意缴纳租金,被告表示同意缴纳,后被告于10月14日缴纳了2020年下半年租金322369元及结欠的水电费22672.8元。
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后,本院向被告邮寄本案起诉状副本等材料,被告于2020年9月17日签收。
以上事实,由租房合同、租金调整汇总表、水电费发票、公告书、双方往来书面函件及邮寄凭证,及本院制作的庭审笔录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原告张贴公告书内容,在原告张贴公告书后,双方后续合同如何履行处于不确定状态,而被告书面要求原告双方就房屋拆迁、合同后续履行事宜进一步沟通明确,但原告拒绝沟通,在此情况下,被告停止支付租金等费用并无不妥。双方发生争议诉至法院后,被告才明确知晓涉案房屋尚未拆迁,并及时支付了欠付的租金、水电费,现被告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不存在事实或法律上障碍,应继续履行,原告主张解除双方租赁合同及腾空返还房屋,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已支付了2020年下半年的租金及欠付的水电费,故原告关于租金及水电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延期支付租金产生的滞纳金,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本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苏州市**金属门窗有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3068元,由原告苏州市**金属门窗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
审判员  杜荣尚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单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