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81民初3071号之一
原告:常熟市耀忠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碧溪新区吴市三湾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熟市新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熟市新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苏州工业园区丽明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娄葑镇创投工业坊1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常熟市耀忠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工业园区丽明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日立案。原告常熟市耀忠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熟市耀忠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9元、保全费132元,合计171元,由原告常熟市耀忠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