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尹湖门窗装饰有限公司

苏州市金惠建筑装璜材料有限公司与苏州市尹湖门窗装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5民初2086号
原告:苏州市金***装璜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虎丘区东渚镇协新路28号。
法定代表人:惠恒中。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长华,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市**门窗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临湖镇浦庄和安路469号3幢。
法定代表人:赵兴云。
原告苏州市金***装璜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市**门窗装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21年4月1日向原告送达缴纳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并告知原告收到后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否则按撤诉处理。截至今日我院仍未收到原告缴纳的诉讼费。原告苏州市金***装璜材料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时缴纳案件受理费,依法应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苏州市金***装璜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师永义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黄天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