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鼓民初字第2453号
原告******窗饰产品(中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0729399—7,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宋力勤,。
委托代理人王赞,上海虹桥正瀚(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柴冰川,上海虹桥正瀚(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省杰出经济发展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0895478—5,住所地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肖伟,。
委托代理人华洪群,江苏天之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盛勇,江苏天之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窗饰产品(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省杰出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窗饰产品(中国)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23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出于自愿,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窗饰产品(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622元,减半收取14811元,由原告******窗饰产品(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义军
代理审判员 刘春晓
人民陪审员 吴文军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
见习书记员 张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