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建筑防水材料(集团)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建筑防水材料(集团)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06民初54340号
原告:上海建筑防水材料(集团)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龙吴路2046号223室。
法定代表人:朱振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小凤,上海律与匠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彦,上海律与匠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中意一路158号。
法定代表人:田卫国。
原告上海建筑防水材料(集团)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6日立案。原告上海建筑防水材料(集团)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建筑防水材料(集团)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建筑防水材料(集团)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198.26元,减半收取计2,599.13元,由上海建筑防水材料(集团)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沈伟俊
二〇二二年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潘 云
书 记 员 纪 洪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