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建筑防水材料(集团)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建筑防水材料(集团)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沪0112执1546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英山县。
被执行人:吴伟,男,1984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
被执行人:夏祖根,男,1989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上土市。
被执行人:上海建筑防水材料(集团)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龙吴路2046号223室。
法定代表人:朱振华,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沪0112民初1322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人民币127,085.42元,被执行人还应承担案件执行费人民币1,806.28元,并依法应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吴伟、夏祖根、上海建筑防水材料(集团)防水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28,891.7元和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
二、上述前款不足部分,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袁 辰

审 判 员

凌 祎

审 判 员

金卫东

书 记 员

张程龙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