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吴执字第2369-1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弘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
法定代表人张建耀,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谢裕宽,江苏××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苏州市家闻大件仓储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韦振祥。
苏州工业园区弘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苏州市家闻大件仓储运输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8日作出(2013)吴商初字第025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一、苏州市家闻大件仓储运输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返还苏州工业园区弘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人民币150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3年4月26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3倍计算的损失。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190元,由苏州市家闻大件仓储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因苏州市家闻大件仓储运输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苏州工业园区弘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苏州市家闻大件仓储运输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150919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本院已受理,标的人民币1509190元及相应利息,申请执行费人民币17492元。
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
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苏州市家闻大件仓储运输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及车辆登记。
另查明,被执行人苏州市家闻大件仓储运输有限公司已关闭,其法定代表人韦振祥因犯合同诈骗罪已被本院判决有期徒刑十一年。该公司名下坐落于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迎春南路38号2幢的房屋已被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及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查封。本案亦已轮侯查封,目前无法处置。
申请执行人对上述情况无异议,表示目前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实际履行能力和财产状况。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苏州市家闻大件仓储运输有限公司现有房产暂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并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故本案符合程序终结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并一经查实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张 敏
执行员 李跃辉
执行员 徐国聪
二〇一四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徐玉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