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弘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吴越典当有限公司与张建耀、苏州工业园区弘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威士顿物联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典当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0506执恢30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苏州吴越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
法定代表人罗勤,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XX,江苏吴中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张建耀,男,1973年12月2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
被执行人张建刚,男,1975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
被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弘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
法定代表人张建耀。
苏州吴越典当有限公司(下称吴越典当)与张建耀、张建刚、苏州工业园区弘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弘跃建筑公司)典当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1月8日作出的(2012)吴商初字第42号民事判决已生效,依该判决,一、张建耀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吴越典当当金4940256元,并偿付该款从2011年9月1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及综合费;二、张建刚、弘跃建筑公司对张建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5186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6866元由张建耀、张建刚、弘跃建筑公司负担。权利人吴越典当以张建耀、张建刚、弘跃建筑公司未按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为由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标的4997122元及利息。
执行中,双方自行达成和解,被执行人同意将查封的坐落于苏州工业园区枫情水岸花园3幢302室解除查封后交由申请执行人自行变卖,现交易已达成且价款已汇入双方指定帐户。经双方核算,弘跃建筑公司、张建耀还应向吴越典当支付1900000元,吴越典当同意撤销对张建刚的执行申请,双方于2018年2月5日达成和解协议,由弘跃建筑公司、张建耀分期支付,如未能按期履行则由苏州工业园区威士顿物联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签订和解协议后张建耀仅履行800000元,吴越典当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8年8月24日立案,执行标的1100000元。
本案执行过程如下:
1、2018年9月7日、2018年12月12日、2019年4月29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工商登记信息、机动产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2、2018年9月7日,本院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
3、2018年12月5日,本院至苏州工业园区不动产登记调查,查明原登记在张建耀(共有人沈梅芳)坐落于苏州工业园区苏胜路801号丽舍40幢801室房屋,已于2018年2月26日转移登记至他人名下。
4、2019年4月本院将张建耀涉嫌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移送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侦查。
5、2019年4月29日,本院对本案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向其告知了本案执行过程并征询其能否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案未执行到任何款项。
上述事实,限制消费令、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终本约谈笔录等随卷证实。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的合法债权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本案恢复执行后,原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已转移,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有效执结,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 张 敏
审判员 施 展
审判员 陈建军

二〇一九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虞 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