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弘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菏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苏州工业园区弘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苏0591执133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东菏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5021X0,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
法定代表人李信强,该董事长。
被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弘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
法定代表人张建耀,该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山东菏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弘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9日作出的(2014)苏中商终字第004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维持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2013)园商初字第1136号民事判决;二、山东菏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分公司、山东菏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苏州工业园区弘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偿。因被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弘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山东菏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在承担部分赔偿责任后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21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房产、车辆、存款和证券持有状况,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弘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亦不再经营。另查明,本院曾执行多起苏州工业园区弘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均因其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苏州工业园区弘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执行标的4050508.3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调查财产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之财产线索。现本院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苏中商终字第0048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处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 判 长  韦超
审 判 员  牛军
代理审判员  殷明

二0一六年十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曹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