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3)吴执字第0436号之六
申请执行人苏州**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宝带西路391-39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XX,江苏吴中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3年12月2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
被执行人***,男,1975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
被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弘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葑亭大道740号。
法定代表人***。
苏州**典当有限公司(下称**典当)与***、***、苏州工业园区弘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弘跃建筑公司)典当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1月8日作出的(2012)吴商初字第42号民事判决已生效,依该判决,一、***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典当当金4940256元,并偿付该款从2011年9月1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及综合费;二、***、弘跃建筑公司对***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5186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6866元由***、***、弘跃建筑公司负担。权利人**典当以***、***、弘跃建筑公司未按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为由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标的4997122元及利息。
执行中,本院依法拍卖被执行人弘跃建筑公司名下苏E×××××汽车一辆,拍卖成交价330000元;扣划到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13043.35元;裁定拍卖被执行人***名下坐落于枫情水岸花园3幢302室房屋(证号:苏房权证园区字第××),因无人应价而流拍。上述执行款543043.35元已退付申请执行人。
因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于2014年3月12日裁定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2016年7月20日申请执行人申请对本案恢复执行,理由为:原流拍的被执行人***名下坐落于枫情水岸花园3幢302室房屋现由申请执行人自行处置,并要求本院解除对上述房屋的查封,本院于同年7月25日裁定解除了对上述房屋的查封。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撤销执行申请,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释明了撤销执行申请的法律后果。
本院认为,执行中申请执行人的撤销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当事人自主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应予尊重。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2)吴商初字第42号民事判决未履行部分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张敏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虞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