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交大中华青铜艺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交大中华青铜艺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万享实业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沪0114执1289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交大中华青铜艺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被执行人上海万享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本院在执行上海交大中华青铜艺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万享实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的(2013)嘉民二(商)重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以及(2015)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942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上海万享实业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限令其按时缴纳877616元及相应利息、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受理费11200元、执行费11176.16元,但被执行人届期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上海万享实业有限公司现不知去向,现未查实有可供执行之财产。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人后,申请人表示无法进一步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以上事实,有执行令、银行调查资料等材料为凭。本院认为,鉴于本院未查实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相关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暂缓执行,符合有关规定,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嘉民二(商)重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以及(2015)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9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震
审判员毛华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