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沪0112执11802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交大中华青铜艺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被执行人:黑龙江明达湿地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沪0112民初18129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上海交大中华青铜艺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黑龙江明达湿地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11月30日向被执行人黑龙江明达湿地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查得被执行人名下牌号为黑A2XX**、黑A2XX**北京牌汽车两辆,本院委托车辆注册地法院至车辆管理所办理了查封手续,查封期限至2023年1月10日。另查询到被执行人的银行帐户内有五十余万元存款,但已被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冻结,本院办理了轮候冻结的手续,冻结期限至2021年12月29日。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登记信息。
2021年1月18日,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现由于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去向不明,又暂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案立即执行完毕的条件尚不具备,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在查封、冻结到期前一个月内,申请执行人应向法院提交继续查封、冻结的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何焕挺
审判员 薛美芳
审判员 殷 超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钱 昕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