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新悦康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1民终382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贵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法定代表人:陈世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雪红,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麦耀辉,男,1975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
原审第三人:广州新悦康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何忠维。
上诉人贵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0113民初76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依法委托原审法院已向上诉人送达《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告知上诉人接到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未交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间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贵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林幼吟
审判员  彭 湛
审判员  黄 钜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文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