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新悦康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广州新悦康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民申428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贵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延安中路**。
法定代表人:陈世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英,广东力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俏云,广东力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广州市番禺区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办公室。。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清河东路**西副楼**
法定代表人:张业华。
一审原告:广州新悦康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中信广场第****div>
法定代表人:何忠维。
再审申请人贵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建工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广州市番禺区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番禺区基建办)、一审原告广州新悦康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1民终145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贵州建工公司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认定涉案工程款利息自贵州建工公司起诉之日起算不符合法律规定,且事实认定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工程款利息应当从建设工程实际交付之日起计付。涉案工程于2010年9月16日竣工验收并交付给番禺区基建办使用,实际施工人提起另案诉讼的生效判决亦以2010年9月17日作为计算工程款利息的起点。据此,贵州建工公司请求依法再审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贵州建工公司据此主张涉案工程款利息应从建设工程实际交付之日起算,但涉案《番禺英东体育场馆改造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工程竣工结算价款的支付以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并经财政评审结果确定为依据,并明确竣工结算报告以番禺区财政局基建评审中心审核报告为准,不属于上述规定所称“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情形,故贵州建工公司的主张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虽然双方在诉讼过程中才移交工程结算材料,由番禺区基建办提交番禺区财政局进行财政评审,但考虑到涉案工程已交付使用多年,客观造成贵州建工公司的损失,二审判决工程款利息自贵州建工公司起诉之日起算,并无不当。
综上,贵州建工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贵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王振宏
审判员  李 磊
审判员  麦晓婷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郭建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