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粤1324执恢39-4号
申请执行人:汕尾市仁泰资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尾市新湖工业园内龙扬鞋业公司厂房1楼2楼。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龙门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惠州市龙门县。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汕尾市仁泰资产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龙门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各金融银行、房管、国土等部门,除评估拍卖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龙门县城香滨东路13号的房地产及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31129.93元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粤1324执恢39号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伟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