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门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龙门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与龙门县龙江卫生院拖欠工程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惠龙法执恢字第3号
申请执行人:龙门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龙门县龙城街道香滨东路13号。
法定代理人:***,经理。
被执行人:龙门县龙江卫生院,住所地:龙门县龙江镇。
法定代表人:***,院长。
关于申请执行人龙门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龙门县龙江卫生院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1998)龙法经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书,被执行人龙门县龙江卫生院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本金411952.67元及利息,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0日内付清。但逾期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1999年11月17日立案执行[案号:(1999)龙法执字第125号]。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于2009年9月25日终结本次执行。2014年1月20日,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有上级财政专项资金给付此款为由,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4年1月2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签订了还款协议并按该协议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签订了还款协议并按该协议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法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4)惠龙法执恢字第3号执行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