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华县华兴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五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五华县华兴公路建设工程公司、五华县公路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五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1424民初1960号
原告:五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五华县水寨镇华兴北路19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24707581902Y。
法定代表人***,该社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社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从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五华县华兴公路建设工程公司,地址:五华县水寨镇华兴南路3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247718562618。
法定代表人:孔科。
被告:五华县公路局,地址:五华县水寨镇华兴南路373号,组织机构代码:00722568-3。
法定代表人:***。
原告五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五华县华兴公路建设工程公司、五华县公路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0日立案。原告五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五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