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0681执1781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神通阀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南阳镇。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无锡尚尚龙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滨江西路398号A256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江苏神通阀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无锡尚尚龙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启东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5日作出的(2017)苏0681民初47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8年5月10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4507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金融管理部门、启东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启东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两次总对总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和商品房登记信息。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后,申请人未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现尚未执行到位申请标的145070元及利息。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工作记录、民事通知、委托调查函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的(2017)苏0681民初477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辉
审判员***
审判员袁亮
二〇一八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