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01民终2330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6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山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科院华南植物园科技咨询开发服务部,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华南植物园内。
法定代表人:蚁伟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科学院华南植物园,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兴科路723号。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106民初45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实,本院依法委托原审法院于2017年8月10日向上诉人送达《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告知上诉人接到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未交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间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黄钜
审判员彭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