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华南植物园

某某、中国科学院华南植物园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民申630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女,195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东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53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东山区,系***的丈夫。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科学院华南植物园,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兴科路723号。
法定代表人:**。
再审申请人***为与被申请人中国科学院华南植物园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1民终37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本案一、二审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适用法律错误,应予再审。主要事实和理由是:一、本案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本案一审开庭时,***按要求向法院补交证据,但在证据没有经过质证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即作出驳回起诉的裁定,违反法律规定。二、本案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华南植物园是尚未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的全民所有制公益型事业单位,承担办理本单位干部退休并发给退休费的义务。***是向华南植物园追讨事业干部退休费,而不是向社保局追讨企业工人养老金。***的退休待遇应由华南植物园依职权确定并支付,而不是由社会保险机构依职权确定并支付。二审裁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进行裁决错误。三、华南植物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采用欺诈手段与***签订为期二年和一年的短期用工合同,向省社保局填报《关于规范女职工岗位认定工作的通知》所附报表时,没有据实填报***的干部信息,而是填写的工人身份,威逼***以工人身份申请退休,于2007年8月审批并办理了***以企业工人退休的手续,同时呼应省社保局衔接审核***的社保养老金。四、华南植物园是正厅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审批和办理干部退休和退后管理的法定职权。***退休前是华南植物园的事业编制干部,符合在干部岗位退休并享受相应退休待遇的条件,应享受事业单位干部退休费。由于华南植物园办理***以企业工人退休,致使***不能享受助理实验师的退休待遇,无法领到有效的可使用的《退休证》,人事关系无归属。综上,本案属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用人单位华南植物园之间的人事争议案。华南植物园应对自身的违法违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的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本案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请求依一、二审裁定,对本案进行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以其是华南植物园在编干部,却被华南植物园以企业工人身份办理退休,导致可领取的退休金减少为由,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华南植物园按助理实验师职级计发退休费,并补发退休费差额。经查,华南植物园已为***办理社会保险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的规定,确认***是否应以干部身份领取退休金属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职权范围,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理案件范围。一审法院据此不予审查***提交的相关证据并驳回***的起诉、二审裁定予以维持正确。***请求对本案进行再审缺乏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田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