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华南植物园

某某、中国科学院华南植物园人事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粤01民终2027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74年9月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惠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法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法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科学院华南植物园,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兴科路723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正大方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正大方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人事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7)粤0106民初132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在原审的诉讼请求:1.撤销***、中国科学院华南植物园(以下简称华南植物园)解除人事关系的处理决定;2.恢复***、华南植物园的人事关系,***依法享受华南植物园编制内职工的各种法定福利补贴;3.华南植物园承担本案诉讼费。
原审法院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判后,上诉人***不服原审判决,上诉请求:一、撤销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7)粤0106民初13281号判决,依法改判撤销***、华南植物园解除人事关系的处理决定,恢复***、华南植物园的人事关系,***依法享受华南植物园编制内职工的各种法定福利补贴。二、本案一审、二审的全部诉讼费用由华南植物园承担。
上诉主要理由:一审法院对本案查明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导致判决错误,请求依法改判。一审法院认定***所举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属于查明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导致判决错误。***于一审时提交的证据二(包括:复职申请报告、关于对***通知有关事项的回复、***与华南植物园综合办公室主任***短信留言)足已证明***于2016年6月份的辞职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而是在华南植物园严重误导的情况下,逼迫辞职。1、华南植物园对《复职申请报告》的真实性是没有异议的。复职申请报告的主要中心思想是围绕***于2016年6月份所签写的辞职信,是在华南植物园的党委书记,人事处处长及党委办公室主任等领导人以***违反计划生育为由,称如其辞职则已经缴纳的18年社保仍然可转为企业社保,如华南植物园开除其公职则已经缴纳的18年社保只能转为居民社保,不得转为企业社保,华南植物园误导、逼迫***辞职。2、华南植物园对《关于对***通知有关事项的回复》的真实性也是没有异议的,是华南植物园所做出的该回复。首先,其明确已收到***的《复职申请报告》。其次,内容上华南植物园表示“其事实上也是愿意尝试为***申请复职的,且在第(二)段也已经提及,导致***辞职的原因所在是***与华南植物园之间针对***于2016年6月份出生的二胎是否违反计划生育产生争议所导致。”3、华南植物园对***与其综合办公室主任***短信留言的真实性是没有异议的,且承认***是其综合处主任。该证据证明:***于2016年6月15日发短信给***,短信内容显示,****最后警告的口吻逼迫***,2016年6月16日下午再不辞职,将面临的就是被单位开除,而开除之后社保只能进居民社保,不能进企业社保。综上所述,并结合辞职申请书是于2016年6月16日所签订的事实,证据已经十分充足,事实己十分清楚:***是在华南植物园的党委书记,人事处处长及党委办公室主任等领导人判定其已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并以其如辞职则已经缴纳的社保仍可转入企业社保,否则由单位开除公职则已经缴纳的社保只能转为居民社保,不可转入企业社保,强迫其辞职的。在如此充足的证据之下,一审法院仍认为***举证不足,明显属于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导致判决错误,请求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华南植物园答辩称:我方同意原审判决,不同意***的上诉请求,请求二审维持原判,我方具体答辩意见与一审答辩意见一致。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查明事实一致。
二审庭审时,***当庭提交了四份证据:1、***社保缴费历史明细表;2、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上述证据1、2欲证明华南植物园是属于尚未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在2014年10月1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在华南植物园工作的年限属于视同缴纳年限,如正常辞职、退休且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将可享受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之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的长短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如被开除、除名,改革前的年限将清零,不能视同缴费年限的事实。3、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重申严格执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权”制度的通知。欲证明我国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实行严格的计划生育否决制度,即下级单位只要计划生育工作遭到上级计划生育部门的“一票否决”,这个单位以及单位的负责人就不能受到表彰了,单位主要负责人也不能得到提拔的事实。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欲证明涉案劳动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的事实。***的代理人对上述证据作如下解释:1、证据1是从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的网站打印出来的,其余证据也都是从网上打印出来的政府性文件。2、上述证据均没有提交给一审法院。由于***本人未能清楚向一审法院阐述有关社保的问题,一审代理人参与了一审开庭后以及进一步与***沟通,才了解到***在华南植物园18年的工作年限是视同缴费年限,如果辞职,之前的工作年限可以连续计算,购买社保;如果被单位辞退,之前的工作年限就不能计算,华南植物园就是以此逼迫***辞职的。根据***的陈述,我方在一审判决后才搜索到相关政府关于养老制度的规范文件,现提供给二审法院参考。华南植物园对上述证据发表如下质证意见:1、从程序上说,根据举证期限的规定,对上述证据不应采纳。2、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上诉请求是针对人事关系的问题,不涉及社保问题。***提交的上述证据都是有关养老待遇以及计划生育具体操作,与其上诉请求没有关联性。3、关于逼迫***辞职的问题。从我方提交的***的辞职申请结合一审法院的认定,是***自行提交辞职申请从华南植物园辞职,不存在任何强迫或者逼迫,***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华南植物园以何方式逼迫其辞职。
二审期间,华南植物园没有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认为,***虽上诉称辞职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是在华南植物园严重误导及对计划生育政策存在重大误解情况下,受华南植物园逼迫而辞职的。但本院审理期间,***没有新的事实与理由,其二审期间提交的证据亦不足以佐证自己的主张,故本院认可原审法院对事实的分析认定,即对***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原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原审判决,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予以确认。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许群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廖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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