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华南植物园

某某与中国科学院华南植物园劳动争议2015民一初1115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穗中法民一终字第707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科学院华南植物园,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正大方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11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在原审诉请判决:1、中国科学院华南植物园(下称“华南植物园”)支付其2011年1月至2015年6月13日津补贴110946元;2、华南植物园支付其2013年1月至2015年6月13日生活补贴3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华南植物园负担。
原审法院认为: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华南植物园是否依照《离岗安置协议》发放了津贴、补贴。
《离岗安置协议》约定,“离岗安置期间如遇国家、地方出台各种津贴、补贴,按退休人员的标准发放。”经比照退休人员吴某与离岗安置人员***工资条,其中离岗安置人员工资中“省岗补”对应的退休人员工资条中并无“省岗补”一项,除地区贴、过节费、住房维修补贴两者有对应的项目外,其余项目均不相同。既无相对应项目,即无参照标准一说。***亦未能提交证据证明退休人员“省生活贴”属于离岗安置期间出台的津贴、补贴,***主张其工资中的“省岗补”应比照退休人员“省生活补贴”标准发放无事实依据。华南植物园按照离岗安置标准发放“省岗补”并无不当。综上,***要求华南植物园支付津补贴差额无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另,***要求华南植物园支付2013年1月至2015年6月13日生活补贴,未经仲裁前置程序,本案对此不作处理。
据此,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负担。
判后,***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与原审起诉请求一致。上诉理由:一、根据《关于清理规范退休人员津贴补贴相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科发人教函字【2011】16号)的规定,应按照离岗安置协议发放津贴和补贴,原审未适用该规定不当。二、原审法院认为***未能提交证据证明退休人员的“省生活贴”属于离岗安置期间出台的津补贴,举证责任分配不当。该证据在华南植物园处,应由华南植物园提供。三、关于2013年1月至2015年6月13日的生活补贴,原审判决认定未经仲裁前置程序,不符合事实。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涉案《离岗安置协议书》对离岗安置人员的待遇问题,与在职在岗职工以及退休人员做了区分。***属于离岗安置人员,根据双方签订的《离岗安置协议书》,其工资待遇与在职在岗职工、退休职工执行不同标准。虽然该协议中第一条第3项规定,“离岗安置期间如遇国家、地方出台各种津贴、补贴,按退休人员的标准发放”,但是结合该协议的上下文意,该协议并未将离岗安置人员的所有津贴补贴标准完全等同于退休人员。在离岗安置期间,***以退休人员补发了津补贴为由,要求华南植物园按照退休人员的津补贴标准补足其工资待遇,缺乏法律依据。此外,华南植物园关于事业单位干部工资系由国家财政依规核拨及其并未克扣***应发工资的主张,亦属合理。***也并未举证证实华南植物园不当克扣了其应得的法定工资待遇。故原审判决对其要求支付2011年1月至2015年6月13日津补贴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2013年1月至2015年6月13日生活补贴的问题,经查涉案仲裁裁决书,***在仲裁程序并未就此提出仲裁申请,原审判决不予处理,程序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丹
审判员***
审判员魏巍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