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华南植物园

某某与中国科学院华南植物园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穗中法民一终字第616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住广州市天河区。
委托代理人:***,广东国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国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科学院华南植物园,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代理人:***,广东正大方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中国科学院华南植物园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5)穗天法民一初字第1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原告***一审诉讼请求为:一、中国科学院华南植物园支付***津补贴,从2011年1月至2014年12月期间的津贴差额合计112000元(***每月津贴为1465元/月,参照另一同事退休金3440/月计算津贴差额);二、诉讼费用由中国科学院华南植物园承担。
原审法院判决:驳回***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0元,由***负担。
判后,上诉人***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为:一、撤销原审判决;二、判决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拖欠的工资112000元;三、判决被上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上诉理由为:一、原审法院认定的上诉人要求按“省生活补贴”与“省岗补”的差额支付上诉人工资无事实依据的说法是错误的。二、原审法院认为上诉人未能提交证据证明退休人员“省生活贴”属于离岗安置期间出台的津补贴的做法是错误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之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因此,本案该项事实应由被上诉人举证。
被上诉人中国科学院华南植物园答辩称同意原审判决,不同意***的上诉请求。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事实一致。
另查明,***主张其所领取的“省岗补”津贴标准应该参照另外一位同事吴某的“省生活贴”标准,以每月3440元进行计算。中国科学院华南植物园在一审期间提交了退休职工吴某、离岗安置人员***、在职职工杨某的工资条,上面列明了在职在岗职工、离岗安置人员、退休职工三类人员的工资组成情况,拟证明不同类别的人员所执行的工资标准不一致。中国科学院华南植物园主张根据广东省人事厅工资处制定的工资标准,在职职工执行的是“省岗补”,其中高级技师类别中,在职在岗职工的标准为1565元,离岗安置人员的标准为1465元;退休职工执行的是“省生活贴”,“省岗补”、“省生活贴”两者相差2000多元,但是在职人员多拿了公积金、计生奖、奖励金、福利补贴、临时职务贴等。
本院认为,***属于离岗安置人员,其执行的工资标准与在职在岗职工、退休职工不一致,符合常理。双方签订的《离岗安置协议书》亦对离岗安置人员的待遇问题,与在职在岗职工以及退休人员做了区分。虽然该协议中第一点第3项规定:“离岗安置期间如遇国家、地方出台各种津贴、补贴,按退休人员的标准发放”,但是结合协议的上下文意,该协议并未将离岗安置人员的所有津贴补贴标准完全等同于退休人员。***仅以其工资标准与退休人员不同为由,要求中国科学院华南植物园按照退休人员的标准补足其工资,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其主张以退休职工现行的退休工资标准,补足其2011年以来的工资差额,亦无依据,故原审法院对其主张不予支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处理得当,本院予以维持。***的上诉理由及请求均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谷丰民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婷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庄武衡